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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1、主物與從物
注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注意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但“流質條款”的無效不影響質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5、物權重合時的清償順序: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并存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
注意:《合同法》第286條(第9章的“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 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 權。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1: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3: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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