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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公司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
注意:“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的順序:(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公司章程未約定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3)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損益分配順序:(1)全體股東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未約定的,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順序:(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4、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5、股東大會的決議(重點)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6、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注意: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7、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注意: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8、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A、通知債權人
注意: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B、債權、債務的承擔
注意: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外商投資企業法
1、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
注意:1、僅通過許可證協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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