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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重難點總結(3)
(五)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考試用書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2010年新增)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案例】甲、乙企業于2010年4月1日訂立買賣合同,甲企業2010年4月10日知道自己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2010年4月20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1)該合同能否撤銷?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2011年4月10日前)行使撤銷權,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對方當事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2)該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視為無效合同,視為自4月1日起無效;(3)合同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在2010年4月30日-2012年4月30日的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提起訴訟的時間超過了2012年4月30日,對方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8、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六)訴訟時效的中止(2002年單選題)
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中止事由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中止事由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乙公司于當日知道,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考生注意三種情況:
(1)如果2008年9月1日發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9月1日暫停計時,10月1日恢復計時。由于暫停了1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順延至2009年2月1日。
(2)如果2008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經消失,當事人至少還有6個月的時間提起訴訟,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原來的期間。
(3)如果2008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雖然不可抗力持續了3個月,但訴訟時效暫停的時間為2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向后順延2個月,截止到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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