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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1)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
(2)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七)訴訟時效的中斷
1、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銀行的貸款到期,甲公司拒絕還本付息,乙銀行對甲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乙銀行于2008年4月1日向甲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甲公司還本付息。在本案中,乙銀行要求還本付息的律師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08年4月1日開始起算。
(2)(2010年新增)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4)(2010年新增)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5)(2010年新增)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甲不對丙提起訴訟或仲裁)。根據規定,債權人乙銀行作為原告,可以對次債務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此時,乙銀行的債權、甲公司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6)(2010年新增)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2010年1月1日到期,債務人甲公司拒絕還本付息。2010年4月1日,債權人乙銀行與丙銀行達成債權轉讓協議。2010年4月10日,債權轉讓通知送達甲公司。在本案中,訴訟時效從4月10日起中斷。
(7)(2010年新增)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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