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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第二節---2小點
【考點復習】提出破產申請--1
1.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2/3以上多數同意。
6.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點復習】破產申請的受理---2
1.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 |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 |
裁定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文件。 |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 |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 |
不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
受理后駁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破產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5項義務。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7)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除外,如當事人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也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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