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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1
【考點復習】和解---1
1.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債務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此事項無表決權。
3.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5.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6.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第九節---4小點
【考點復習】破產宣告---1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3.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考點復習】別除權---2
1.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此項權利即是破產法理論上的別除權。
2.別除權人就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即該項財產的變價款必須優先清償別除權人的擔保債權,只有在全部清償其擔保債權后仍有剩余財產時才能夠用于對其他普通債權人的清償。
3.別除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別除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考點復習】破產財產的分配----3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2.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對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考點復習】破產程序的終結---4
1.在破產程序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或者因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或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時,自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或者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2.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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