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債權登記(P162)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合并、減資】(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合伙企業(yè)解散】(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外商投資企業(yè)】擬合并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書,并于30日內在全國發(fā)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外商投資企業(yè)應當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債務的承繼方案。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è)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è)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債權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其同意該債權、債務承繼方案。
【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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