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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P253-254)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解釋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
【解釋2】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解釋】(1)破產企業租用他人的設備,出租人通過“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產企業的設備,承租人應當向“管理人”交回。
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綜合題、2009年新制度單選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繼續履行
①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②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繼續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
【例題·單選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 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
【答案】B
【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予以答復,視為解除合同;(2)選項C:如果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乙公司才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選項C顯然不符合題意;(3)選項D: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但是,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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