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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產財產的追加分配(P287)(2008年單選題)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解釋】應當追回的財產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于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等5類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無效;(4)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相關鏈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間是( )。(2008年)
A、破產程序終結后半年內
B、破產程序終結后一年內
C、破產程序終結后二年內
D、破產程序終結后三年內
【答案】C
【例題2·單選題】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提出的破產申請。當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2006年6月1日,破產程序終結。2007年4月1日,債權人乙發現甲在2004年9月1日將一臺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丙企業。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乙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無償轉讓行為,并在一定期間內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該期間為( )。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于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等5類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2)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4、保證人(P287)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鏈接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相關鏈接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解釋】保證人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中均不得解脫,都要負責到底;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和解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中不受影響,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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