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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匯票
一、出票(2003年單選題、2006年單選題、2007年單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P513-516)
【解釋1】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出票人追索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解釋2】付款人只有對匯票進行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1、絕對應記載事項(7條):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解釋1】銀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據(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有6條,沒有“付款人名稱”。
【解釋2】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有6條,沒有“收款人名稱”。
表13-2
記載事項 |
內容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事項 |
表明“××”的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
√ |
√ | |
確定的金額 |
√ |
√ |
√ |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
相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 |
付款地 |
√ |
√ |
√ | |
出票地 |
√ |
√ |
√ |
(1)金額、收款人名稱
①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②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③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④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⑤銀行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只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的,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②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3)出票人簽章
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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