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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書(P517-521)
1、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被背書人名稱(2007年單選題)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題·單選題】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乙發現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7年)
A、無效 B、有效
C、可撤銷 D、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B
表13-3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2、附條件的背書: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2009年新制度單選題)
【例題1·單選題】甲公司為購買貨物而將所持有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但因擔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對方不交貨,因此在背書欄中記載了“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的字樣。乙公司在收到票據后沒有按期交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背書無效
B、背書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應受上述記載約束
C、背書有效,但是上述記載沒有匯票上的效力
D、票據無效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將自己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以支付貨款。甲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該票據的背書行為為附條件背書,背書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C、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
D、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的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
【答案】CD
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002年單選題)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BC
【解析】(1)選項B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選項D: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4、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2)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只有取得匯票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匯票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相關鏈接】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5、任意禁止背書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書人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2007年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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