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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權與債權相結合的典型知識點
1.物權登記和合同效力的關系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案例1】王某與李某簽訂一房屋買賣合同,但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在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自王某與李某達成買賣合意時即成立并生效,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不動產產權的變動應當辦理變動登記手續,因此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前,受讓人李某未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是,由于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此李某有權依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轉讓人王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2】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己的廠房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一直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本案中,抵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達成抵押合意時成立并生效,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乙銀行不能取得抵押權,即債權到期甲公司未能清償債務時,乙銀行不能就抵押物(廠房)拍賣、變賣優先受償,只能作為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債權人。但乙銀行可以依有效的抵押合同要求甲公司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者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
2.善意取得制度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
②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案例】甲將自己所有的筆記本電腦委托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間將該電腦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且已經交付。(1)丙不知情,屬于在受讓財產時主觀上善意;(2)電腦是以3000元的價格轉讓的,屬于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3)電腦已經交付,物權變動手續已經完成。因此,丙有權主張善意取得。
(2)法律效果
①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受讓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案例】接上例,甲和丙之間的關系:(1)丙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甲喪失了該電腦的所有權;(2)甲不得要求丙返還電腦。
②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受讓人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不能基于讓與人無權處分拒絕支付價款。
【案例】接上例,乙丙之間的關系:丙主張善意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后,應當向乙支付價款。
③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原權利人可以要求讓與人(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但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
【案例】接上例,甲乙之間的關系:乙未經授權擅自處分了甲所有的物品,侵害了甲的所有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甲可以要求乙返還3000元的電腦轉賣價款(不當得利),如果該價款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應當進行賠償。
(3)適用范圍
①除了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動產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③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
【案例】甲將自己的手表質押給乙,借款5000元,質押期間,乙未經甲同意又將該手表質押給不知情的丙,借款3000元,并將手表轉移為丙占有。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又支付了相應對價(借款3000元),而且手表已經轉移占有,丙可以善意取得質押權。
(4)善意取得制度與效力待定的合同相結合
【案例】甲將自己的手機借給乙使用,乙在借用期間將該手機轉賣給了不知情的丙,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認或乙取得處分權之前,這個手機的去留,由丙來進行選擇:(1)如果丙想留下手機,丙應當主張善意取得,那么手機所有權歸丙,甲的損失只能向乙追償,但丙應當向乙支付手機的購買價款;(2)如果丙不想留下該手機,應當主張乙丙之間的合同效力待定,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銷權,合同一旦被撤銷,丙應當退還手機,如果乙已經收取購買價款的應當退還,手機回到無權處分人乙的手里,甲可以要求返還,相關損失相應可以要求賠償。
五、2011年預習過程中可供利用的2010年課件
1.2010年注會《經濟法》基礎班第2講第20分鐘至該講結束,第3講前24分鐘,第35~50講。
2.2010年注會《經濟法》重難點答疑班第10~12講。
3.2010年注會《經濟法》專題班第9、10講。
4.2010年注會《經濟法》習題班第5~8講,第9講前39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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