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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權的民法保護
(一)物上請求權
1.請求返還原物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無權占有的情況有兩種:
(1)無權占有標的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賃期屆滿以后,乙拒不返還承租的房屋。
(2)典型的非法侵占。如甲搶奪乙的財產據為己有。
關于返還原物的請求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共有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須要求不法占有人將共有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2)權利人只能針對無權占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權占有人返還原物。
(3)原物如果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如果在合法占有期間將原物非法轉讓給第三人,權利人能否向第三人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要根據具體情況。
(4)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客觀已經不可能的,權利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請求返還原物。
2.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于排除妨礙的區別在于,排除妨礙的情況下,妨礙事實正在發生,而在消除危險情形下,妨礙事實還沒有發生,只是有可能發生
(二)債權請求權
債的請求權主要強調損害賠償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別:損害賠償一定要以實際損害為前提,而物上請求權的形式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
舉例:甲乙的兩套房子相鄰,在地震中,如果甲的房子沒有倒塌,只是發生了傾斜,但是隨時有倒塌的危險,從而導致乙的房子也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乙享有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如果甲的行為有過錯,如甲自行實施定向爆破導致自己的房子倒在乙的房子的前面,從而導致乙的房子的出路有問題,乙不但享有要求甲排除妨害的請求權,而且有權要求甲賠償損失(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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