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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權利與抗辯
(一)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內容
票據權利是以獲得一定金錢為目的的債權。票據權利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是票據上的主要權利;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是指第一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
注意: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不是可選擇的,而是有順序的,即只有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取得
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取得票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從出票人處取得;②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③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舉例1】A簽發一張10萬元的匯票給B,C從B處了盜取了該張匯票并以B的名義背書給善意的D公司,且D公司支付了對價,D公司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舉例2】A在B的脅迫之下簽發了一張10萬元的匯票給B,則B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后B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稅務局)作為繳納的稅款,則C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考題·多選題】甲受乙脅迫開出一張以甲為付款人,以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之后乙通過背書將該匯票贈與丙,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丁,以支付貨款。丙、丁對乙脅迫甲取得票據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2008年試題)
A.甲有權請求丁返還匯票
B.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C.丙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D.丁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權利。(1)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甲無權請求丁返還票據。所以A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2)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所以B選項正確。(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丙的前手乙沒有票據權利,丙也不享有票據權利。所以C選項正確。
【考題·單選題】甲公司是一張3個月以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據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試題)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B.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
C.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權利的取得。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有: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即背書);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本題中,因為企業合并獲得票據,不需要背書。
4.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票據權利消滅之后,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 |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的權利 |
自出票日起2年內 |
持票人對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 |
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 |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
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 |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 |
(1)上述時效的規定都適用民法上有關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有關規定。
(2)上述票據權利時效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注意:這里的“到期日”和“出票日” 從字面看,是從到期日或出票日等當日起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是錯誤的。正確的應當是開始的當天不算,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考題·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2001年試題)
A.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B.乙持一張為期30天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C.丙持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D.丁持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B選項乙的票據權利有效)。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據此,A選項甲的票據權利有效,而C選項丙的票據權利消滅)。(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D選項丁的票據權利消滅)。
【考題·單選題】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2009年試題·新)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權利的消滅。根據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本題中,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對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時間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5.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如請求承兌、提示票據請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權等。
(2)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①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②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③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④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⑤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注意:所謂“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之前以貼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銀行轉讓票據兌取現金。
【考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票據中,經票據權利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的有( )。(2003年試題)
A.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B.應付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C.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D.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保全。
(4)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6.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主要有三種形式,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無論是采取哪一種補救措施,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第二,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第三,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1)掛失止付。即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
注意:①票據滅失(如被燒毀)無須掛失止付,因為不會發生被冒領的后果;②掛失止付要及時,否則一旦被冒領,失票人要受到損失;③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②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③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④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考題·單選題】甲所持有的一張支票遺失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間內,乙持一張支票到法院申報權利,甲確認該支票就是其所遺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支票上的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試題·新)
A.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甲的申請
B.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判決乙勝訴
D.法院應當直接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示催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判斷乙的主張是否成立,應當在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之后)。
(3)普通訴訟。即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補救票據權利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票據喪失后的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第二,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的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的票據的有關書面證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喪失的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第五,①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債權人沒有爭議的,應由真正的票據債權人持有票據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如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債權人有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確認。②在判決生效后,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不為付款,應將情況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由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如有爭議,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權利人。
【考題·單選題】在票據權利補救的普通訴訟中,喪失的票據在判決前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確的處理方式是( )。(2007年試題)
A.終結訴訟程序
B.中止訴訟程序
C.判決付款人付款,其他爭議另案審理
D.追加持票人作為第三人,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根據規定,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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