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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概述(記憶)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
(一)技術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
具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記憶提示】禁止改進或不對等改進)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記憶提示】限制技術競爭)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記憶提示】限制實施)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記憶提示】非法搭售)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記憶提示】非法限制)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記憶提示】限制法定權利)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辦理審批或者許可義務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負責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并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酬,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
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當事人雙方就使用費支付發生糾紛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處理。對方繼續使用技術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費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不論使用人是否繼續使用技術秘密,均應向權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使用人已向無效合同的讓與人支付的使用費應當由讓與人返還。
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另一方侵權仍與其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屬于共同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保密義務,因此取得技術秘密的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二)技術合同的內容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可以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的比例,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所謂“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以下內容: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2)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下列情況除外:
(1)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
(2)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執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了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該自然人原所在和現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達成的協議確認權益。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對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貢獻大小由雙方合理分享。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二、技術開發合同(記憶)
(一)技術開發合同概述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三)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則應屬于委托開發合同。
(四)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與風險承擔
在技術開發合同簽訂后,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五)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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