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概述:
1.經常項目的概念
經常項目,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外交往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收益和經常轉移,其中貿易及服務是最主要的內容。
2.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意愿結匯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2)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憑有效單證,無需審批。
(3)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需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1.出口收匯與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是指外匯管理部門以出口貨物價值為標準,事后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境內的管理做法。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是指外匯管理部門以進口足額到貨為標準,對貿易付匯的真實性進行事后甄別。
2.延期付款登記管理制度
從2005年3月開始,外匯管理部門對進口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
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
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規定的支付需求;
(2)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
(4)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外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
(1)出口收入;
(2)賬戶資金孳息;
(3)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圍包括:
(1)貨物貿易項下支出;
(2)境外承包工程、傭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
(3)與境外賬戶相關的境外銀行費用支出;
(4)經外匯局批準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
(5)調回境內;
(6)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三、個人外匯管理制度:
1.個人外匯管理一般規定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2.經常項目下個人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概述:
1.資本項目的概念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2.對資本項目外匯實施管制的必要性
(1)有助于避免短期資本流動劇烈變動引起的國際收支危機或匯率波動
(2)保證改革措施的穩步有序推進,防止行業壟斷
(3)對資本流動實行必要管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原則并不違背
3.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定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2)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4.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的使用
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
二、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外商直接投資
(1)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2)外匯管理部門以審批部門的核準文件等為依據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的撤資金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將所得資金匯出境外或用于境內的再投資。
(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所得利潤可以在納稅后,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購付匯,匯出境外,不受限制。
2.境外直接投資
(1)2009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2)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資本變動收入(如撤資、清算等)調回境內仍需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目的在于防止異常資金流入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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