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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為理論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2)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以及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意欲達到某種預期法律后果的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行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生效,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意思表示除外。
3.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
多方法律行為:強調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決議。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對于有償民事行為,要求當事人均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無償民事行為,則對于獲得利益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如:超市購物行為無須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票據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不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形式主要有:
(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例題1·單選題】關于以下法律行為,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是( )。
A.9歲的小王參加國家奧數比賽因成績優異而獲得獎金5000元
B.營業執照上記載“經營范圍”為“電腦銷售”的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電視機
C.甲擬向乙購買貨物,甲在要約中表明“如果乙不回應,則合同成立”。乙未予回應
D.15歲的小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自行購買一臺新型筆記本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生效。選項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接受獎勵、贈與等純獲利益的民事行為是有效民事行為;選項B,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未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為無效;選項C,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時,才能將行為人的沉默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選項C中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當事人約定,則乙的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選項D,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一其他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除“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外”;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除“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外”;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其中(1)、(2)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5)為“意思表示不真實”;(6)~(8)為“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中(3)~(5)點,參照下表理解:
表2.1“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與“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行為種類 |
單方民事行為 |
雙方民事行為(合同) | |
欺詐、脅迫 |
無效 |
損害國家利益,無效 |
未損害國家利益,可變更、可撤銷 |
乘人之危 |
無效 |
可變更、可撤銷 |
【例題2·單選題】某企業推出一種新型飲料,在其宣傳廣告中,捏造該飲料具有強力補鈣功能的事實,且售價比一般飲料貴很多。下列情形屬于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是( )。
A.消費者甲相信該企業的廣告,購買了該新型飲料
B.消費者乙相信該企業的廣告,但由于誤解購買了其他飲料
C.消費者丙購買了該新型飲料后,看到了該企業的廣告
D.消費者丁根本不相信該企業的廣告,但為送禮購買了價格較責的該新型飲料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選項B消費者沒有因欺詐作出意思表示;選項C和選項D與欺詐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可以選擇變更或撤銷,也可以選擇不變更或不撤銷。如果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則屬于有效的行為,只有申請撤銷且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才沒有法律效力。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舉例】A、B企業于201 2年1月1日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B企業在1月10 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于是B企業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1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該合同。關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
①該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
②該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銷后,自1月1日起無效。
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3.撤銷權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舉例】甲向首飾店購買鉆石戒指一枚,標簽標明該鉆石為“天然鉆石”,買回后被人告知是人造鉆石。甲遂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1年零6個月.未果。若現在甲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是不能被支持的,因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已過,所以甲不能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但可以交付的標的物與約定的標的物不符為由,向首飾店主張違約責任。
【例題3·單選題】對于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的,視為未發生
B.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
C.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
D.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開始之時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延緩條件即“生效條件”或“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種類包括附延緩期限(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解除期限(終期)的法律行為。
【提示】同一件事實,究竟應認定為“期限”,還是“條件”,區分其是必成事實或偶成事實。即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
【例題4·單選題】小王欲購買小李的一輛二手車.但對該車的車況不放心。于是二人在買賣該車的合同中約定,如果在該車上一年年檢有效期滿之前,能順利通過下一年度年檢,小王就購買該車。該約定是( )。
A.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本題中“該車能順利通過下一年度年檢”即為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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