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三)票據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票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提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其中承兌為商業匯票所獨有。
1.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1)票據憑證。
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
(2)特定事項的記載。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鏈接】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關于簽章。
《票據法》和《司法解釋》對票據的簽章有詳細的規定,如下表所示。
表9.2《票據法》和《司法解釋》對票據簽章的規定
項目 |
內容 |
票據法 |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
(自然人)在票據上的簽名,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 |
司法解釋 |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出票入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例題4.單選題】A銀行在向B公司承兌其申請的銀行承兌匯票時,在匯票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A銀行的公章。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補蓋承兌專用章后,A銀行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B.A銀行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C.該票據無效
D.該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簽章的效力。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4)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事項一般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如出票和背書行為中的“禁止轉讓”事項)、記載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如背書時記載的條件)、記載本身無效事項(如出票人免除其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責任的記載)、記載使票據行為無效事項(如匯票的出票行為、承兌行為附條件)等。
【提示】票據行為必須在票據(票據正面、背面或者粘單)上進行記載,才可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據之外另外以書面形式記載有關事項,不發生票據上的效力。
(5)交付。
【例題5·多選題】甲公司擬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在完成背書記載后,甲公司不慎將票據遺失,拾得人丙向丁公司聲稱其乃是乙公司的代理人.并偽造了乙公司的簽章將其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丁公司,則下列表述錯誤的有( )。
A.丁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據權利
B.丁公司對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
C.乙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D.丁公司對甲公司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票據行為人必須將進行了記載的票據交付給相對人,票據行為才成立。題目中甲公司未將票據交付給乙公司,因此乙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選項C錯誤。而丁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據權利,并向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甲主張票據權利,選項D錯誤。
2.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舉例】A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開具票據給B,則A在票據上的簽章無效,A不承擔票據責任。若B將票據背書給C,B的簽章有效,要對C承擔票據責任。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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