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九)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按出票人不同,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按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提示】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單位或個人均可使用),而商業匯票則是在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據,屬于期票(只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
【鏈接】銀行匯票中,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備考提示】匯票是本章所述三類票據中最為重要的一類,其有關的規定均可被本票和支票引用。因此,考生對匯票的相關規定應重點掌握。
1.出票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
(1)關于匯票的格式,如下表所示。
表9.5匯票的格式內容(★★)
匯票格式的分類 |
具體內容 |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7項: 、俦砻鳌皡R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提示】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 、啻_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提示】銀行匯票上存在三個金額:出票金額、實際結算金額、結余金額 |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3項: 、俑犊钊掌。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提示】付款日期有四種形式: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 、诟犊畹。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③出票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任意記載事項 |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
不發生票據法上 效力的事項 |
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出票人關于利息、違約金的記載 |
【提示】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的,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例題9·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出票后1個月時到期
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C.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D.匯票上未記載出票日期的,該匯票無效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規定:(1)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2)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3)收款人名稱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不可以授權補記(支票可以);(4)匯票上的出票日期,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匯票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因此選項D正確。
(2)出票的效力。
①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趯Ω犊钊说男ЯΓ焊犊钊艘驗槌銎比说奈卸蔀槠睋系年P系人,并不直接成為票據債務人。付款人在票據上簽章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③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背書
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下面兩類情形下,票據權利不得背書轉讓。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舉例】A企業向B企業出票,同時記載了“禁止背書”字樣,后B企業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如果C提示付款時被拒絕,那么C不能向A企業行使追索權。
②法定的轉讓背書禁止。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轉讓背書的款式,如下表所示。
表9.6轉讓背書的格式(★★)
背書格式的分類 |
具體內容 |
絕對應記載事項
|
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 【提示】背書人來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相對應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 【提示】暫書耒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任意記載事項
|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提示】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舉例】A將匯票背書轉’止給B,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而B又將該匯票轉讓給C,那么B對C應承擔票據責任.但A對C并不承擔票據責任 |
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仍然有效 |
記載使背書無效事項 |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例題10·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
在下列背書的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
A.將票據金額全部背書給A公司
B.將票據金額部分背書給A公司
C.將票據金額分別背書給A公司和B公司
D.將票據金額全部背書給A公司,但要求A公司承諾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背書無效的情形。(1)背書人將背書金額的一部分或將背書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即部分背書),為無效背書。(2)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附有條件的背書,并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以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因此選項BC當選。
(3)背書轉讓的效力。(★★)
第一,回頭背書。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第二,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舉例】 A背書給B,B再背書給C。第一次背書中:背書人是A,被背書人是B。第二次背書中:背書人是B,被背書人是C。由此可見,背書連續要求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名稱與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名稱是一致的,這就是背書連續,否則就是背書不連續。
表9.7關于背書的效力
具體情形 |
背書的效力 |
背書人未簽章 |
背書無效 |
未記載背書日期 |
背書有效 |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 |
背書有效 |
附條件的背書 |
背書有效 |
部分背書 |
背書無效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 |
背書有效 |
(4)票據貼現。
申請貼現的人,必須是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并在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
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5)委托收款背書。
①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
、谖惺湛畋硶谋槐硶巳〉么頇,具體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但不包括處分票據權利的代理權。因此被背書人不能將票據背書轉讓。
、畚惺湛畋硶,背書人應當在票據上記載“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
(6)質押背書。
①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被背書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谝詤R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例題1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是( )。
A.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質押”字樣而來在匯票上簽章的
B.出質人在匯票粘單上記載了“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的
C.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擔保”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的
D.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但是未記載背書日期的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質押。票據質押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質押文句和質押人簽章兩項。本題中,選項A由于未在匯票上簽章,因而不構成匯票的質押。
3.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制度。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為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
(1)提示承兌的期限。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
、谝娖焙蠖ㄆ诟犊顓R票的提示承兌期限一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③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
【提示】持票人未按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承兌的款式。
、俳^對必要記載事項:承兌文句(“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②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承兌日期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承兌人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塾涊d使承兌無效事項。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即承兌行為因此而無效。
【例題12·單選題】付款人承兌時附有條件,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所附條件滿足,承兌方能成立
B.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C.所附條件滿足,承兌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D.視為拒絕承兌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承兌。根據《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边@一規定與附有條件的背書不同。附有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承兌的法律效力。
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4.保證
(1)票據保證記載的事項。
第一,票據保證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保證人簽章;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
【提示】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可以認為是民法上的保證。
、傥从涊d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提示】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谖从涊d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第二,票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的效力。
、俦WC人的保證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在票據債務的履行上處于同一地位,保證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如果承兌人是被保證人,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出票人、轉讓背書人是被保證人,持票人有權對其行使追索權。
②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5.付款
(1)提示付款的期限。(★★★)
、僖娖奔锤兜膮R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
【提示】持票人末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并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票據權利。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但該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格式是否合法,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4)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6.追索權(★★★)
(1)追索權發生的原因包括:
、賲R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趨R票在到期目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茉趨R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追索權的保全。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追索金額。
追索金額,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權人向償還義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支付的金額。追索金額包括:
、俦痪芙^付款的匯票金額;
、趨R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提示】票據法中的票據追索金額中不包括間接損失。而合同法中違約一方支付的賠償金不僅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鏈接】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優先權的部分僅限于該承包人對該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
(4)追索權的行使。
第一,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按規定通知。
【提示】持票人對前手(除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前手(除出票人和承兌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第二,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舉例】A簽發一張匯票交付給B.B背書給C,C又背書給D,這屬于一般背書,但如果D又背書給B,則屬于“回頭背書”。此時持票人B只能向前手A行使追索權,不能向其原來的后手C和D行使追索權。作為被追索人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的責任為連帶責任。就是說,票據各債務人在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權時,必須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而不得以持票人未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清償為由拒絕履行清償責任;同時也不得只為部分金額的清償而要求持票人就其余部分金額,再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清償。被迫索人在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可以向其前手進行追索.即行使再追索權;其前手仍可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直至出票人為止。(見下圖)
【提示1】被追索人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2】回頭背書:①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②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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