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三、非票據結算方式
票據結算之外的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證、銀行卡和電子支付等。
(一)匯兌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適用于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不受金額起點的限制。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1.匯兌辦理程序
(1)匯款人按要求簽發匯兌憑證。匯出銀行受理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
【提示】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2)①匯人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
【提示】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②收款人可以委托他人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或者轉賬支付到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或者辦理轉匯。
2.匯兌的撤銷和退匯(見下表)(★★)
表9.13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項目 |
內容 |
匯兌的撤銷 |
匯款人申請撤銷匯款必須是該款項尚未從匯出銀行匯出 |
匯兌的退匯
|
①匯款人申請退匯必須是該款項已經從匯出銀行匯出; ②對在匯人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匯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 ③匯人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當立即辦理退匯; ④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兩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結算的金額起點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提示】匯兌、委托收款、匯票和支票都沒有金額起點的限制。
2.托收承付的適用條件
(1)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提示】匯兌、委托收款、銀行本票和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5)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3.承付期
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承付期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
【例題14·多選題】2010年2月,甲公司在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時,遭到銀行拒絕,在與銀行交涉時,銀行業務員陳述的下列理由中,正確的有( )。
A.合同中沒有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B.該款項為代銷商品的款項
C.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已累計三次未收回貨款
D.本筆托收承付的金額只有9萬元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1)當事人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因此,選項A正確。(2)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因此,選項B正確。(3)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當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因此,選項C正確。(4)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4.拒絕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有正當理由,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依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該理由包括:
(1)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適用范圍。
①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②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
【提示】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2)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當向銀行提交所填寫的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
(3)①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②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如果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四)國內信用證
(1)我國的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提示1】信用證結算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及勞務。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買賣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
【提示2】信用證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2)只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總行以及經商業銀行總行批準開辦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分支機構可以辦理信用證結算業務。
(3)信用證的流程。
①開證。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提示】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②通知。
第一,通知行的確定。開證行與受益人開戶行為同一系統行的,受益人開戶行為通知行。開證行與受益人開戶行為跨系統行的,開證行確定的在受益人開戶行的同城系統銀行機構為通知行。開證行在受益人開戶行所在地沒有同系統分支機構的,應在受益人所在地選擇一家銀行機構建立信用證代理關系,其代理行為通知行。
第二,通知行應在收到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書的次日起3個營業日內作出處理。
③議付。
第一,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未被指定議付的銀行或指定的議付行不是受益人開戶行,不得辦理議付。
【提示】只審核單據而未付出對價的,不構成議付。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第二,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④付款。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五)銀行卡
1.銀行卡的種類
表9.14銀行卡的種類
種類 |
內容 | |
信用卡
|
貸記卡 |
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 |
準貸記卡 |
持卡人須先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 | |
借記卡 |
轉賬卡 |
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
專用卡 |
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 | |
儲值卡 |
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 |
【提示】專用卡中的“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2.單位卡與個人卡(★★★)
(1)單位卡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人其賬戶。單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或出租。
【提示】持卡人辦理銷戶時,單位卡賬戶內的余額應當轉入其基本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個人卡賬戶銷戶時,可以轉賬結清,也可以提取現金。
3.銀行卡的計息標準
(1)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計付利息;
(2)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4.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的優惠
(1)免息還款期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2)最低還款額待遇:如全額還款有困難,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提示1】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
【提示2】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提示3】發卡銀行對貸記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收取5%的滯納金和超限費。
5.銀行卡提取現金
持卡人用銀行卡提取現金的,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5月11日發布的《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規定,將借記卡在自動柜員機取款的交易上限由原來的每卡每日累計5000元提高至2萬元。
(六)預付卡
(1)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但不包括:①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②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③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④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2)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一般不掛失、不贖回。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七)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的種類包括: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等。
電子支付的當事人一般包括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客戶、接受電子支付指令的客戶、提供電子支付網絡環境服務或移動通信服務的經營商、銀行、支付機構等。
本章小結:
本章的規定技術性較強,考生要理解支付結算的類型,主要是票據與非票據兩大類。票據法律制度是本章重點,在客觀題與主觀題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據結算內容.一般出現在客觀題中。本章的重點內容包括:不同賬戶的使用規定、票據關系與非票據關系、票據行為成立的要件、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抗辯、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的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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