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共有制度
【內容導航】:
1.共有的一般效力
2.共同共有
3.按份共有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共有制度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2)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對外償債后,共有人之間不存在分擔的問題。
(3)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共有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其轉讓行為為無權處分,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
3.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3)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按份共有中,未滿2/3份額卻轉讓共有物者,亦構成無權處分,與共同共有情形中的無權處分原理一致。
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內容導航】:
1. 善意取得的內容
2.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與適用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與主觀題的常設考點。
【主要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1. 善意取得的內容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解釋】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或直接基于法律規定而變動,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轉讓人無處分權。
(3)受讓人為善意。
【解釋】①動產中,受讓人在受讓該動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②不動產中,受讓人不知道是無權處分。除下面兩種情形外,受讓人可主張適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讓人能夠從登記簿中得知,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人很可能不正確,即,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第二,登記簿雖記載轉讓人為權利人,但受讓人明知存在登記錯誤,轉讓人其實并非真正的所有權人。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無償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解釋】①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稱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但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限制物權(他物權)”(如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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