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
(1)概念: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點:①內容具體明確;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邀請
(1)概念: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2)注意:商品價目表、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都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符合 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生效時間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其中: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①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②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1、承諾期限
要約確定的期限稱為承諾期限。對于承諾期限的起算,法律規定:
①要約以信件或電報方式:信件載明的日期(電報交發之日)→投寄的郵戳日期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等通訊方式:到達受要約人時
③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承諾的撤回
承諾人發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4、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5、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二、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
1、合同成立的時間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時間標準。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如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對于第(2)、(3)種情況要注意一點: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只要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點標準。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地點不符的,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三、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
四、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是在合同生效之后】
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相關推薦:
2021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 | 準考證打印時間 | 注會考試科目
202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 | 注會考試資料 | 經驗技巧
歷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及答案 | 注會考試大綱 | 考試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