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變更方式
①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诜ǘㄗ兏那樾(定作人變更、托運人變更等),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2、變更效力:合同的變更,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債權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俑鶕䝼鶛嘈再|不得轉讓(基于特定身份訂立的,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诟鶕斒氯思s定不得轉讓;
、鄹鶕梢幎ú坏棉D讓。
(三)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補充】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轉讓效力
(1)從債務轉移: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權隨債權一并轉移)
(2)抗辯權轉移: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四、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權債務關系中來,債務人不退出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和債務人成為共同債務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五、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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