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則
(一)合同約定不明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債務人履行還是債權人請求履行,都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電子合同的履行
1、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2、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
3、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多數人之債)
1、概念
(1)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2)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2、對于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有以下要點需要注意:
(1)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2)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3)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3、對于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有以下要點需要注意:
(1)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2)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3)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4)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
四、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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