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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建設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2、分包與轉包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全部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3)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實際竣工日
【注意】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工程款結算
(1)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兩個合同內容有出入,以中標合同為準。)
(2)優先受償
【注意】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利息
【注意】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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