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六章高頻知識點: 公司法基本概念與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類型
(一)公司的概念
1、公司是法人
公司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律地位獨立于股東、管理人員和員工。
2、公司是營利性法人
3、公司股東通常承擔有限責任
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沒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償付公司債務。
(二)公司的類型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在股東人數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不得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無上限。
2、在股權或股份流動性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受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制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通常無此限制,轉讓相對便捷、自由。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不可。
二、公司法人資格與股東有限責任
1、對外投資的限制
【注意】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因擔保合同效力發生糾紛的,應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3、借款的限制
(1)對外: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是老板不能隨便往外借款)
(2)對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以防董監高利用職務之便借款)
4、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
(1)股東有限責任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人人格濫用
①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設立制度
(一)概述
公司的法人資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并非人們可以自然享有。只有具備法定條件的人,履行一定的程序,滿足一定形式,才能享有這些法律上的資格和權利。這個過程就叫作“設立公司”或 “公司設立”。
(二)前置營業許可
概念:依照法律的規定,有些公司需要在工商登記前獲得某種或者某些行政許可。這些行
政許可被稱為“前置審批”或“前置許可”。
許可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公司設立許可,是指公司的設立本身就須事先獲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例如,設立證券公司應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許可。
二是經營范圍許可,是指公司僅就經營范圍內的某個或若干個營業項目申請政府許可。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獲得批準。例如,公司有煙草銷售項目的,須事先獲得煙草管理部門批準。
(三)設立登記
1、公司設立登記是一種設權登記。非經依法登記,公司不得成立。
2、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1)名稱;(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冊資本;(5)公司類型;(6)經營范圍;(7)營業期限;(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5、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四)設立階段的債務
1、合同之債
3、侵權之債
發起人如因設立公司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①公司成立后應自動承受該侵權責任;
②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四、股東出資制度
1、出資方式
(1)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注意】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2、履行出資義務
(1)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
①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非貨幣資產出資必須評估,否則不能確定其價值)
②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③出資后因市場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資產減值,不能認定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
(3)以劃撥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限期補正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①公司取得該財產符合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
②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所有權人則有權取回該財產,此時應當視為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3、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1)設立階段
①對該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②對發起人: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③對債權人: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增資階段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忠誠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對第三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抽逃出資
(1)不得抽逃出資
①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②發行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30天)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抽逃出資的形態
①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②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③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④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3)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包括監事)承擔連帶責任。
②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4)不得以訴訟時效抗辯: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債權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權利合理限制: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6)解除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五、股東資格
1、股東資格界定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股權代持合同內部效力
①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如無《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②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
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權代持合同外部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①對公司、其他股東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對善意第三人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第三人有權依法主張善意取得該股權。
【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對債權人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冒用他人名義出資
未經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六、股東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權利
1、概念:股東權利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及其組織機構享有的權利。股東權利是一種成員權。成員權須于團體內部、依團體規則行使,脫離團體則失其權能。而且,每一成
員的權利必須受制于其他成員的權利。
2、股東權利的類型
股東權利可分為參與管理權和資產收益權。前者又稱共益權,后者又稱自益權。
3、股東權利的內容
(1)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依法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權利
(4)查閱權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5項)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5+2項)
【注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間協議可以對查閱范圍、方式等做出規定,但不得實質性剝奪股東因公司法享有的查閱權。
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5)建議和質詢權
(6)增資優先認繳權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約定→實繳出資)
股份公司股東不當然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除非股東大會通過了配售決議。
關于增資優先認繳權的行使和救濟還有以下幾點說明:
①增資優先認繳權的行使條件是,公司決定接受外部投資者認繳出資而新增注冊資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導致其注冊資本增加的情況下,原有股東不享有增資優先認繳權;
②在具備行使該項權利的條件的前提下,股東應當在公司形成增資決議的過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確且合格的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
③增資優先認繳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股東作出意思表示后即與公司形成認繳出資的合意;
④股東可以放棄行使自己的增資優先認繳權,其放棄的認繳份額并不當然成為其他股東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的對象;
⑤增資優先認繳權可以在公司原股東之間自由轉讓,但不得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⑥針對侵害增資優先認繳權的不同行為,股東可提起的訴訟請求包括:請求人民法院否定相關決議、責令公司恢復原狀、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或責令公司繼續履行增資認繳協議、損害賠償等。
(7)股利分配請求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利分配訴訟】
①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②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③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注意】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向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章程—1年內)
(8)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自行召集的權利
(9)臨時提案權
(10)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份有限公司: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
(11)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
4、股東的訴訟權利
(1)股東代表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
①股東依據公司法規定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②股東依據公司法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股東依據公司法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股東義務
(1)出資義務,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2)善意行使股權的義務。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3)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股東有組織清算的義務。
【注意】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與公司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如違反該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五》規定:如果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損害賠償之訴,股東有權依法提起代表訴訟。
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制度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3)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4)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
1、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注意】違反上述忠實義務的法律后果: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勤勉義務
①公司管理層應當接受質詢和監督
②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③董事、高管人員應當如實向公司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監事行使職權
八、股東大會、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制度
(一)決議不成立之訴
(1)情形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②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③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④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⑤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原告:有資格提起決議不成立之訴的人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
(二)決議無效與撤銷之訴
1、決議撤銷或無效情形
【注意】
①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除斥期間),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2、原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有資格提起決議無效之訴。
【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與訴訟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除股東、董事、監事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甚至公司債權人,如能證明其與所訴決議“有直接利害關系”則也應當承認他們具有提起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資格。
3、被告: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4、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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