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第十三章高頻知識點:金融工具的計量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
(一)交易費用的處理
二、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
(一)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實際利率法攤銷
(二)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或利得和匯兌損益之外,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直至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或被重分類。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了獲得的股利(屬于投資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計入當期損益外,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兌損益)均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后續不得轉入當期損益。當其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三、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
(一)金融負債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
1、對于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會計有關外,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以攤余成本計量且不屬于任何套期關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或在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時計入相關期間損益。
四、金融工具的減值
企業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1、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租賃應收款。
3、合同資產。
4、部分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
(一)金融工具減值的三階段
1、第一階段: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未顯著增加
對于處于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并按其賬面余額(即未扣除減值準備)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若該工具為金融資產,下同)。
2、第二階段: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但尚未發生信用減值
對于處于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該工具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并按其賬面余額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3、第三階段:初始確認后發生信用減值
對于處于該階段的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該工具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但對利息收入的計算不同于處于前兩階段的金融資產。對于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按其攤余成本(賬面余額減已計提減值準備,也即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上述三階段的劃分,適用于購買或源生時未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工具。對于購買或源生時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僅將初始確認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變動確認為損失準備,并按其攤余成本和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二)金融工具減值的處理
1、如果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預期信用損失小于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例如,從按照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轉為按照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時,可能出現這一情況),則應當將差額確認為減值利得,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已發生信用損失金融資產的核銷
企業實際發生信用損失,認定相關金融資產無法收回,經批準予以核銷的,應當根據批準的核銷金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貸記相應的資產科目,如“貸款”“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應收租賃款”等。若核銷金額大于已計提的損失準備,還應按其差額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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