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五章高頻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一)確定清算人
1、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職責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
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3、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財產清償順序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注意】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3、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清算人法律責任
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2、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清算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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