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第十二章高頻知識點: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營業外支出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提示】
第一,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合理預計了預計負債,應當將當期實際發生的訴訟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或沖減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原本應當能夠合理估計訴訟損失,但企業所作的估計卻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如未合理預計損失或不恰當地多計或少計損失),應當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
第三,企業在前期資產負債表日,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和所掌握的證據,確實無法合理預計訴訟損失,因而未確認預計負債,則在該項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四,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未決訴訟,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債務擔保
若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預計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三、產品質量保證
(1)確認與產品質量保證有關的預計負債:
借:銷售費用——產品質量保證
貸: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2)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維修費):
借: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
貸: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提示】
1、如果企業針對特定批次產品確認預計負債,則在保修期結束時,應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2、已對其確認預計負債的產品,如企業不再生產了,那么應在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不留余額。
四、虧損合同
1、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2、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
【注意】
第一,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第二,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時,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通常不需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1、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2、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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