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五章高頻知識點: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業及其類型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
合伙企業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合伙企業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愿聯合
2、合伙企業的信用基礎最終取決于普通合伙人的償付能力
3、合伙企業無法人資格,但具有許多類似法人的特點
4、合伙企業的內部治理高度靈活
5、合伙企業并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二)合伙企業的類型
【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某一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企業債務,由該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合伙企業法及其適用范圍
(一)合伙企業法的概念
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專門法律,即《合伙企業法》。
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設立合伙企業
1、基本概念: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2、外方出資的貨幣: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2選1)
3、設立登記: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注意】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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