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六章高頻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股東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岀資設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出資設立公司的股東還要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2、財產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岀資額。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公司法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和出資期限。
3、組織條件
(1)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但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股東會,并且應當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章程的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公司名稱和住所;
②公司經營范圍;
③公司注冊資本;
④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⑤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⑥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設立程序
1、公告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發布公司登記公告。
公告后,公司設立程序即為完成。公司登記的事項可以對抗第三人。公司未經登記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
2、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岀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3、股東名冊
應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二、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對股東會職權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的定期會議一般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召開,每年召開一次。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3、股東會的召集
①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②以后的股東會會議: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選一名董事-監事會-持有10%以上表決權股東)
③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可分為特別決議和普通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這類決議就屬于特別決議。
(二)董事會
1、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3至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與董事會相當。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 董事任期和董事會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會職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董事會的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經理(選設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四)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和監事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期和監事會的職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3、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其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
【注意】該制度該規定只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法人。
1、不設股東會: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作出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2、強制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法人人格否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章程制定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3、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權移轉的概念和類型
股權移轉,是指有限公司的股權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權屬變更。
股權移轉只是股東發生變化,公司的法人資格不發生變化,公司的財產不發生變化,公司以其財產對外承擔的責任也不發生變化。
有限公司股權移轉包括:基于股東法律行為的自愿轉讓、基于法院強制執行的強制移轉以及基于自然人股東死亡而發生的股權繼承。
從受讓人是否為原有股東的角度看,股權移轉又可以分為對內移轉和對外移轉。
(二)股權轉讓規則
1、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法》對此未設任何限制。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人數上的過半數)。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司法解釋】
①例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征求意見方式
a.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b.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提示】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③行使期限
a.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
b. 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
c. 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30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30日。
④轉讓股東有權不同意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合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⑤轉讓股東未征求意見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30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1年的除外。
【提示】其他股東僅提出確認股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⑥受讓人權利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三)股權強制執行的規則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繼承規則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權轉移的程序
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受讓股東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但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除了新股東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外,其他手續與前述轉讓手續相同。
(六)“一股二賣”的處理規則
①股權歸屬
股權轉讓后未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仍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可以主張處分股權行為無效;但如果第三方構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權。
②責任承擔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有過失的,可以減輕上述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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