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點一 |
第 2 頁:考點二 |
第 3 頁:考點三 |
第 4 頁:考點四 |
考點一:物權法+合同法
具體考察的考點可以有:
1、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結合“善意取得制度”)
2、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未支付的金融達到全部價款的多少,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3、保證:保證關系的成立必須要簽訂保證合同嗎?
4、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歸屬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物品的歸屬問題。
5、按份共有:對外轉讓份額、對外轉讓所有權、對動產或不動產進行重大修繕是否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需要多少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應該如何負擔?發生對外債權債務關系,應該如何承擔?(同理可得,今年也可以考共同共有,難度比按份共有低)
6、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時間
7、租賃合同:維修義務由誰承擔?買賣不破租賃的運用(同樣還有抵押不破租賃等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怎樣處理?
8、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應該如何確定?
【真題】
2018年10月12日,甲醫院向乙公司承租呼吸機10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租期3個月,每臺租金12000元,全部租金120000元于租期屆滿時一次性支付。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間的維修事項。
2018年11月11日,1臺呼吸機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無法繼續使用。甲醫院要求乙公司維修,乙公司提出,呼吸機由甲醫院使用,應當由甲醫院負責維修。此后,該故障機因未得到維修而一直處于閑置狀態。
2018年11月23日,甲醫院將其承租乙公司的2臺呼吸機轉租給丙醫院,租期1個月。乙公司于次日知悉,當即表示呼吸機不得轉租,并要求甲醫院取回,否則將收回這2臺呼吸機。為避免紛爭,甲醫院不得不從丙醫院將轉租的呼吸機取回,但是,因丙醫院操作不當,其中1臺損壞。甲醫院將損壞的呼吸機修好后,又要求乙公司支付維修費,乙公司拒絕。
2018年11月28日,甲醫院向丁公司以融資租賃的方式承租呼吸機5臺,租期1年,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間的維修以及租期屆滿呼吸機的歸屬等事項。為防止與乙公司的呼吸機混淆,5臺呼吸機上均貼有“本呼吸機租自丁公司”的明顯標識。
2019年1月11日,甲醫院與乙公司的租賃合同期間屆滿,但乙公司未與甲醫院聯系,甲醫院遂繼續使用呼吸機。
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并要求支付4個月的租金。
2019年1月15日,丁公司租給甲醫院的2臺呼吸機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故障,甲醫院要求丁公司維修,丁公司拒絕。
2019年3月29日,丙醫院再次要求甲醫院支援呼吸機。甲醫院遂將丁公司的2臺呼吸機以市價出售給丙醫院并交付。
2019年11月27日,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丁公司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2020年)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是否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知悉甲醫院向丙醫院轉租2臺呼吸機后,是否有權收回?并說明理由。
3、丙醫院損壞1臺呼吸機,甲醫院維修后,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支付維修費?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并說明理由。
5、丙醫院是否取得所購2臺呼吸機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6、融資租賃期滿后,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乙公司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
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除外。
2、乙公司有權收回甲醫院向丙醫院轉租的2臺呼吸機。
根據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題中,甲醫院未經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丙醫院,出租人乙公司有權就這2臺呼吸機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醫院返還租賃物。
3、甲醫院維修后無權要求乙公司支付維修費。
根據規定,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在本題中,甲醫院擅自轉租導致租賃物損壞,出租人乙公司不承擔維修義務。
4、丁公司沒有義務維修出現故障的呼吸機。
根據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5、丙醫院未取得這2臺呼吸機的所有權。
根據規定,出租人丁公司已在租賃物上作出“本呼吸機租自丁公司”的明顯標識,丙醫院在與甲醫院交易時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不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丙醫院未取得這2臺呼吸機的所有權。
6、丁公司有權要求甲醫院返還呼吸機。
根據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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