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點一 |
第 2 頁:考點二 |
第 3 頁:考點三 |
第 4 頁:考點四 |
考點二:公司法+證券法
具體考察的考點可以有:
1、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內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是否可以改選?最多改選多少?
2、要約收購:達到什么比例,會觸發全面、強制要約義務?
3、內幕交易:哪些人構成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哪些信息構成內部信息?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4、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披露時點及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要求、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5%,3天)
5、重大資產重組的界定
6、短線交易行為:短線交易行為的認定(關注買入賣出的時點)
7、虛假陳述行為: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8、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
【歷年真題】
福明公司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的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某根據公司2017年度業績情況,向董事會秘書趙某提出在當期實施股票“高送轉”的利潤分配動議。
趙某起草了《高送轉預期利潤分配預案》等文件提交董事會審議,但由于董事會對具體實施方案存在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決議,該方案未予披露。
孫某為趙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孫某在一次商業宴會上向趙某打聽福明公司2017年度業績和利潤分配情況。趙某告知孫某“業績不錯,可能會做‘高送轉’,但董事會還沒通過,具體還不好說”。得此答復后,孫某于2018年2月2日買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趙某根據董事會意見修改了利潤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了修改后的利潤分配方案。根據該方案,以盈余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并派發2元紅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
趙某將“高送轉”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隨后,程某又將該信息轉告福明公司股東王某。王某遂通過其控制的越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野投資”)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買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資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中國證監會對福明公司內幕交易案立案調查。孫某在內幕交易調查中抗辯:福明公司的“高送轉”方案在2018年1月底時董事會尚未通過,趙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轉”方案,其在2月2日買入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買入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認定王某與越野投資在2018年2月購入福明公司股票時,構成一致行動人,購入后二者合計持股比例為5.9%,未按規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義務。王某在內幕交易調查中未對自己的買入行為給出正當理由,但辯稱: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買入行為,屬于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構成內幕交易。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高送轉”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并說明理由。
2、趙某告知孫某“可能會做‘高送轉’”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會決議,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5、孫某關于其“在2月2日買入股票時內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辯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將做‘高送轉’”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7、王某所稱“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買入行為屬于收購,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構成內幕信息。
根據規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計劃屬于內幕信息。
2、構成內幕交易。
根據規定,李某于1月25日向趙某提出“高送轉”利潤分配動議,趙某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公司的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4、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計劃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形成決議的2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本題中,董事會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決議,至3月1日(星期四)已經超過2個交易日。
5、孫某的抗辯不成立。
根據規定,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2018年1月25日),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6、程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根據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根據規定,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屬于內幕交易行為。
在本題中,王某及其一致行動人越野投資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程序履行持股權益披露義務,當其持有福明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并未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未通知福明公司,沒有履行公告義務,也沒有遵守相關禁止交易的規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其抗辯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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