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股東大會
1、年會: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會議召集與主持:(董事會——監事會——股東)
①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②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③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④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5、下列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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