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金融負債 |
第 2 頁:應付票據 |
第 3 頁:應付及預收款項 |
第 4 頁:職工薪酬 |
第 5 頁:應交稅費 |
第 6 頁:應付利息和應付股利 |
第 7 頁:長期借款 |
第 8 頁:應付債券 |
第 9 頁:長期應付款 |
重要知識點:職工薪酬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九章負債第一節流動負債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職工薪酬
(一)職工薪酬的內容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企業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也屬于職工薪酬;以權益工具結算的認股權也屬于職工薪酬。
(二)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1.職工薪酬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上述兩項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2.職工薪酬的計量標準
(1)貨幣性職工薪酬
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應付職工薪酬金額和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薪酬金額。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2)非貨幣性職工薪酬
①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②企業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不確認為收入),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會計分錄如下:
1)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購買商品實際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銀行存款
分析:企業以自己生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以公允價值計量,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產品按照成本結轉,但要根據相關稅收規定,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③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或租賃住房等資產供員工無償使用。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職工薪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會計分錄如下: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累計折舊
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
(3)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補貼的商品或服務
①規定了獲得商品或勞務后職工應提供服務年限
1)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長期待攤費用
貸:固定資產
2)每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長期待攤費用
②未規定獲得商品或勞務后職工應提供服務年限
未規定獲得商品或勞務后職工應提供服務年限的(表示對職工過去服務的補貼):計入當期損益。
(三)辭退福利(解除勞動關系補償)的確認和計量
1.辭退福利的涵義
職工薪酬準則規定的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二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2.辭退福利的確認
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1)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
(2)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提示】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予以確認時,不是記入“預計負債”科目,而是記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辭退福利的計量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款項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應付辭退福利款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不予折現。
(1)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
借:管理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應付職工薪酬期初余額-未
確認融資費用期初余額) ×實際利率]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