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
第 2 頁:混合工具的分拆 |
第 3 頁:實收資本 |
第 4 頁:資本公積 |
第 5 頁:盈余公積 |
第 6 頁:未分配利潤 |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十章所有者權益第一節所有者權益核算的基本要求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一)相關概念
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分類:基本金融工具(債券、股票等);衍生金融工具(期貨、期權、互換等)。
核算: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股票是金融工具,發行方形成權益工具,購買方形成金融資產;發行債券也是金融工具,發行方形成金融負債,購買方形成金融資產。
2.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發行方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
3.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例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該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等。
(二)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
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的區分如下表所示:
工具具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 金融負債 | |
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 權益工具 | |
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 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 | 權益工具 |
衍生工具:只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 權益工具 |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