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銷售商品收入 |
第 2 頁:提供勞務收入 |
第 3 頁: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
第 4 頁:期間費用 |
第 5 頁:利潤的構成 |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和利潤第一節收入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1.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條件
提供勞務的交易結果能否可靠估計,依據以下條件進行判斷。如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則表明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成進度,通常可以選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測量、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以及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體應用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收入和相關成本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確認的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本期確認的成本=提供勞務預計成本總額×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成本
(二)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即不能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時,企業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此時,企業應正確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和不能得到補償,分別進行會計處理:(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經發生的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參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
(三)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交易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四)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
1.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A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并視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分別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俸贤幎ɑA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
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所形成金融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诤贤幎椖抗驹谟嘘P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能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2.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3.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4.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5.在BO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或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五)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1.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2.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六)其他特殊勞務收入
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安裝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開始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款項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費和會員費能使會員在會員期內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通常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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