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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七章金融資產
【知識點】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二)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對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資產的影響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例如,某企業在2×15年將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者是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類或出售部分的金額相對于該企業沒有重分類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總額比例較大,那么該企業應當將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且在2×16年和2×17年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能將任何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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