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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二、合營安排的分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科目第八章長期股權投資及企業合并
【知識點】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中的不同參與方
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對該安排實施共同控制,一項安排就可以被認定為合營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參與方都對該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對合營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被稱為“合營方”;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被稱為“非合營方”。
合營安排的分類
合營安排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合營企業,是指合營方僅對該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的合營安排。
1.單獨主體
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所認可的主體。單獨主體并不一定要具備法人資格,但必須具有法律所認可的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確認某主體是否屬于單獨主體必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
2.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當合營安排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時,該合營安排為共同經營。
3.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
如果合營安排通過單獨主體達成,該合營安排可能是共同經營也可能是合營企業。
合營安排分類的判斷如下圖所示:
4.重新評估
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有時可能導致某一參與方控制該安排,從而使該安排不再是合營安排。
由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變化,合營安排的分類可能發生變化,可能由合營企業轉變為共同經營,或者由共同經營轉為合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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