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證據
本章主要是以客觀題為主進行考核。
【一】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因素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數量特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樣本量)的衡量。審計證據的數量不是越多越好。
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的兩大因素:
(1)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2)審計證據的質量(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2.審計證據的適當性(質量特性)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①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②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③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的兩大因素:
①審計證據的來源;
②審計證據的性質。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判斷標準:
①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②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③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④以文件、記錄形式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⑤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1)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即,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
(2)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不能靠提高數量來彌補。即,充分性“不會”影響適當性。
【二】獲取審計證據時的特殊考慮
1.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熟悉其表述)
(1)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偽;
(2)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慮與這些信息生成與維護相關控制的有效性”。
2.證據相互矛盾時的考慮
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
3.獲取審計證據時對成本的考慮
(1)可以考慮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
(2)不應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困難和成本為由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
【三】函證(結合應收賬款部分學習)
1.函證的內容
(1)函證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必要性程序)
應當向銀行(包括零余額賬戶、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函證實際存在的銀行存款余額、借款余額“以及”抵押、質押及擔保情況
(2)應收賬款(必要性程序)
兩種情況下可不函證,但應在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1)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
(2)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
(3)函證的其他內容(選擇性程序)
根據具體情況對收入、費用、往來款項、由他人代管的存貨;或有事項等向第三方函證
2.函證的時間
(1)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
(2)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程序。
3.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記憶】
(1)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2)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并考慮:
①管理層是否誠信;
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③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詢證函的設計
函證的方式有兩種: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
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熟悉):
①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②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③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④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5.函證的實施與評價(注意實務改錯題)
(1)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
(2)以電子形式回函時的處理
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傳真或電子郵件),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技術確認回函者身份和回函的可靠性。
(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①與被詢證者聯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詢證函。
②如果仍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注】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如果收到回函,能夠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說服力強的審計證據。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只有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
(4)對不符事項的處理
①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②考慮不符事項發生的原因和頻率。
③確定是否是記賬錯誤或舞弊,建議必要的調整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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