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執行的指導、監督與復核
1.總體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通常使用書面或電子手冊、軟件工具、標準化底稿以及行業和特定業務對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通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保持業務執行質量的一致性。
2.指導的具體要求
(1)項目合伙人讓審計項目組所有成員都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
(2)項目合伙人應當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審計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
3.監督的具體要求
(1)項目合伙人在業務進行中適時實施必要的監督,以檢查各成員是否能夠順利完成業務工作。
(2)項目合伙人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素質和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審計工作。
(3)項目合伙人解決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
(4)項目合伙人識別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4.復核的具體要求
在復核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時,復核人員應當考慮以下事項:
(1)是否已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工作;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的審計結論是否已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5)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
(6)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以支持報告;
(7)業務程序的目標是否已實現。
5.復核人員的原則要求
項目合伙人應當確定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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