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函證決策 |
第 2 頁:函證的內容 |
第 3 頁:詢證函的設計 |
第 4 頁: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
【內容導航】:
(一)總體要求
(二)設計詢證函需要考慮的因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三章審計證據第三節函證的內容。
【知識點】:詢證函的設計
(一)總體要求
1.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表達方式非常抽象)設計詢證函,即詢證函的設計應當服從于審計目標的需要。
2.在針對賬戶余額的存在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詢證函中列明相關信息,要求對方核對確認。
例如:在函證應收賬款時,詢證函中不列出賬戶余額,而是要求被詢證者提供余額信息,這樣才能發現應收賬款低估錯報。
3.針對賬戶余額的完整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注冊會計師則需要改變詢證函的內容設計或者采用其他審計程序。
例如:在對應付賬款的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時,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供貨商明細表向被審計單位的主要供貨商發出詢證函,就比從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擇詢證對象更容易發現未入賬的負債(教材P51第2段)。
(二)設計詢證函需要考慮的因素
1.函證方式
(1)積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積極的函證方式的分類如下表所示:
(2)消極的函證方式(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4年簡答題涉及,真題見9.3)
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①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②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③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④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2.以往審計或類似業務的經驗
在判斷實施函證程序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通常會考慮來自以前年度審計或類似審計業務的經驗,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審計中發現的錯報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準確程度等。
當注冊會計師根據以往經驗認為,即使詢證函設計恰當,回函率仍很低,應考慮從其他途徑獲取審計證據。
3.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信息的性質是指信息的內容和特點。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交易的實質,以確定哪些信息需要進行函證。
例如,對那些非常規合同或交易,注冊會計師不僅應對賬戶余額或交易金額作出函證,還應當考慮對交易或合同的條款實施函證,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口頭協議,客戶是否有自由退貨的權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4.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對所詢證信息知情的第三方發送詢證函。
例如:
(1)對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注冊會計師通常向股票、債券專門保管或登記機構發函詢證或向接受投資的一方發函詢證:
(2)對應收票據,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兌人發函詢證;
(3)對其他應收款,向形成其他應收款的有關方發函詢證;
(4)對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通常向供貨單位發函詢證;
(5)對委托貸款,通常向有關的金融機構發函詢證;
(6)對預收賬款,通常向購貨單位發函詢證;
(7)對保證、抵押或質押,通常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函詢證;
(8)對或有事項,通常向律師等發函詢證;
(9)對重大或異常的交易,通常向有關的交易方發函詢證。
5.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詢證函所函證信息是否便于被詢證者回答,影響到回函和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性質。
例如,某些被詢證者的信息系統可能便于對形成賬戶余額的每筆交易進行函證,而不是對賬戶余額本身進行函證。
此外,被詢證者可能并不總是能夠證實特定類型的信息,例如應收賬款總賬余額,但是卻可能能夠證實總額當中的單筆發票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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