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1.適當的職責分離
2.恰當的授權審批
3.充分的憑證和記錄
4.憑證的預先編號
5.按月寄出對賬單
6.內部核查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九章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審計第二節銷售與收款循環的內部控制和控制測試的內容。
【知識點】:銷售交易的內部控制
1.適當的職責分離
適當的職責分離有助于防止各種有意或無意的錯誤。
例如:
主營業務收入賬如果系由記錄應收賬款賬之外的職員獨立登記,并由另一位不負責賬簿記錄的職員定期調節總賬和明細賬,就構成了一項自動交互牽制。
規定負責主營業務收入和應收賬款記賬的職員不得經手貨幣資金,也是防止舞弊的一項重要控制。
賒銷批準職能與銷售職能的分離,也是一種理想的控制。因為銷售人員通常有一種追求更大銷售數量的自然傾向,而不問它是否將以巨額壞賬損失為代價,賒銷的審批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這種傾向。
一個企業有關銷售與收款業務相關職責適當分離的基本要求通常包括:
(1)企業應當分別設立辦理銷售、發貨、收款三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
(2)企業在銷售合同訂立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就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具體事項與客戶進行談判。
(3)談判人員至少應有兩人以上,并與訂立合同的人員相分離;
(4)編制銷售發票通知單的人員與開具銷售發票的人員應相互分離;
(5)銷售人員應當避免接觸銷貨現款;
(6)企業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面批準。
2.恰當的授權審批
對于授權審批問題,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以下四個關鍵點上的審批程序:
在銷售發生之前,賒銷已經正確審批。
非經正當審批,不得發出貨物。
銷售價格、銷售條件、運費、折扣等必須經過審批。
審批人應當根據銷售與收款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對于超過企業既定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規定范圍的特殊銷售交易,需要經過適當的授權。
前兩項控制的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因向虛構的或者無力支付貨款的客戶發貨而蒙受損失;價格審批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證銷售交易按照企業定價政策規定的價格開票收款;對授權審批范圍設定權限的目的則在于防止因審批人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3.充分的憑證和記錄
只有具備充分的記錄手續,才有可能實現其他各項控制目標。例如,
企業在收到客戶訂購單后,就立即編制一份預先編號的一式多聯的銷售單,分別用于批準賒銷、審批發貨、記錄發貨數量以及向客戶開具賬單和銷售發票等。
在這種制度下,只要定期清點銷售單和銷售發票,漏開賬單的情形幾乎就不太會發生。
相反的情況是,有的企業只在發貨以后才開具賬單,如果沒有其他控制措施,這種制度下漏開賬單的情況就很可能會發生。
4.憑證的預先編號
對憑證預先進行編號,旨在防止銷售以后遺漏向客戶開具賬單或登記入賬,也可防止重復開具賬單或重復記賬。當然,如果對憑證的編號不作淸點,預先編號就會失去其控制意義。
由收款員對每筆銷售開具賬單后,將發運憑證按順序歸檔;而由另一位職員定期檢查全部憑證的編號,并調查憑證缺號的原因,就是實施這項控制的一種方法。
5.按月寄出對賬單
由不負責現金出納和銷售及應收賬款記賬的人員按月向客戶寄發對賬單,能促使客戶在發現應付賬款余額不正確后及時反饋有關信息。
為了使這項控制更加有效,最好將賬戶余額中出現的所有核對不符的賬項,指定一位既不掌管貨幣資金也不記錄主營業務收入和應收賬款賬款的主管人員處理,然后由獨立人員按月編制對賬情況匯總報告并交管理層審閱。
6.內部核查程序
由內部審計人員或其他獨立人員核查銷售交易的處理和記錄,是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所不可缺少的一項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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