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積極與消極的函證方式
注冊會計師可采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也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1.積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積極的函證方式又分為兩種:
(1)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
優點:通常認為,對這種詢證函的回復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缺點:被詢證者可能對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驗證就予以回函確認。
(2)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信息或提供進一步信息。
缺點:這種詢證函要求被詢證者做出更多的努力,可能會導致回函率降低,進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執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注意:
在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時,只有注冊會計師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沒有收到回函,就無法證明所函證信息是否正確。
2.消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對消極式詢證函而言,未收到回函并不能明確表明預期的被詢證者已經收到詢證函或已經核實了詢證函中包含的信息的準確性。因此,未收到消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遠不如積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有說服力。
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1)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
(3)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4)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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