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一)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
當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
發函前 |
(1)詢證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詢證者確認的信息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賬簿中有關記錄保持一致; | |
函證中 |
郵寄方式 |
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獨立寄發詢證函 |
跟函方式 |
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如果注冊會計師跟函時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 | |
收到回函后 |
郵寄方式 |
(1)被詢證者確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 |
跟函方式 |
(1)了解被詢證者處理函證的通常流程和處理人員; | |
電子形式 |
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當注冊會計師存有疑慮時,可以與被詢證者聯系以核實回函的來源及內容。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 |
口頭回復 |
在收到對詢證函口頭回復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直接書面冋復。如果仍未收到書面回函,需要通過實施替代程序 |
(三)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1.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詢證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四)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應考慮的因素
(五)評價函證的可靠性
1.對回函可靠性不產生影響的條款
①“提供的本信息僅出于禮貌,我方沒有義務必須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擔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責任、義務和擔保”。
②“本回復僅用于審計目的,被詢證方、其員工或代理人無任何責任,也不能免除注冊會計師做其他詢問或執行其他工作的責任”。
2.對回函可靠性產生影響的限制條款
①“本信息是從電子數據庫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詢證方所擁有的全部信息”;
②“本信息既不保證準確也不保證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會持有不同意見”;
③“接收人不能依賴函證中的信息”。
(六)對不符事項和舞弊跡象的處理
1.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2.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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