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chenying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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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注冊會計師審計 第三章 審計證據 第四節 分析程序
【知識點】用與總體復核
【難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總體復核
時間:總體復核的時間在審計工作的后期進行。
要求:必須運用分析程序,這是強制性要求。
目的:復核在財務報表整體層和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中了解到的情況是否是一致的。
二、特點對比
1. 與風險評估程序做對比
相同處:使用的方法和程序基本相同。
不同處:時間(期前/期后)、重點(識別、評估/是否一致)、數據的數量、質量(風險評估:多/總體復核:少)不相同。
2. 與實質性程序做對比
不同處:因為總體復核主要針對的是財務報表層的整體,所以與實質性程序相比他的詳細、具體程度會有所不同。
三、再次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1. 對在之前所做的程序中,檢查出的問題是否予以更正進行再次的總體復核。
2. 再次對評估重大錯報風險進行復核,以檢查出在之前所做的程序中未能夠查出的問題。
3. 重新考慮:
(1)是否有恰當的評估風險。
(2)是否已經充分的計劃了審計程序。
(3)計劃的審計程序不充分時,是否應追加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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