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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二、三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1.兼營的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總原則:分清收入,分別納稅。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2.混合銷售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原則分為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兩類:
【特別提示】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在2009年發生了政策調整。
【例題·多選題】按照2009年的稅收政策,以下關于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方法正確的是( )
A.納稅人兼營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咨詢行為,凡分別核算各項銷售額的,其咨詢收入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
B.納稅人兼營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咨詢行為,凡未分別核算各項銷售額的,全部收入均繳納營業稅
C.納稅人兼營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咨詢行為,凡未分別核算各項銷售額的,全部收入均繳納增值稅
D.納稅人兼營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咨詢行為,凡未分別核算各項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答案]AD
四、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165頁)
(一)建筑業勞務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郵電業務征稅
【例題.計算題】某電信局5月取得話費收入60萬元,電話機安裝收入10萬元,出售移動電話收入30萬元;銷售上網卡收入10萬元,代辦電信工程收入30萬元。計算其應納營業稅。
答案及解析:
(1)話費、話機安裝、售上網卡應繳納郵電通信業營業稅;出售移動電話屬于混合銷售,按其主業性質應繳納郵電通信業營業稅。(60+10+30+10)×3%=3.3(萬元)
(2)代辦電信工程收入屬于建筑業中“其他工程作業”中的項目,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 30×3%=0.9(萬元)
(3)共繳納營業稅=3.3+0.9=4.2(萬元)
(三)服務業務的征稅(166頁)
1.代購代銷業務的稅務處理
(1)代購業務的稅務處理
所謂代購貨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協議或委托方的要求,從事商品購買,并按發票購進價格與委托方結算(原票轉交)。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論企業的財務和會計賬務如何處理,均應征收營業稅:第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第二,銷貨方將增值稅發票開具給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購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并另收取手續費。
代購業務的關系見下圖:
代購關系確認后的稅收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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