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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多選題】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有( )。(2004年)
A.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
[答案]ABC
2.稅收調整制度:
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關聯交易扭曲價格(含貨物、勞務、財產等等方面)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調整期限: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注意: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是10年)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特別注意其適用對象及執行程序兩個方面:
1.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
(2)責令繳納。
(3)扣押商品、貨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程序:有根據——責令限期納稅——明顯轉移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不能提供擔!h以上稅務分局局長批準。
2.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含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
3.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對象)——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4.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5.稅收保全措施的金額限定:
(1)凍結納稅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的費用。(教材524頁(4)②)
6.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
對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后,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完稅的,就會終止稅收保全措施,且不會執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由于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對象范圍并不相同,對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不經稅收保全措施就可實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所以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之間沒有必然銜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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