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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 完稅價格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原產地規定
確定進境貨物原產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確運用進口稅則的各欄稅率,對產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不同的關稅稅率。我國原產地規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際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一)全部產地生產標準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是指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生產或制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完全在一國生產或制造的進口貨物包括:
1.在該國領土或領海內開采的礦產品;
2.在該國領土上收獲或采集的植物產品;
3.在該國領土上出生或由該國飼養的活動物及從其所得產品;
4.在該國領土上狩獵或捕撈所得的產品;
5.在該國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撈物,以及由該國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產品;
6.在該國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項所列物品所得的產品;
7.在該國收集的只適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廢碎料和廢舊物品;
8.在該國完全使用上述1至7項所列產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實質性加工標準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其基本含義是: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三)其他
對機器、儀器、器材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且數量合理的,其原產地按主件的原產地確定;分別進口的則按各自的原產地確定。
二、關稅完稅價格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我國境內輸入地為入境海關地,包括內陸河、江口岸,一般為第一口岸。貨物的貨價以成交價格為基礎。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并按《完稅價格辦法》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2.對實付或應付價格進行調整的有關規定。
“實付或應付價格”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總額,即作為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由買方向賣方或為履行賣方義務向第三方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全部款項。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① 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② 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③ 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④ 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⑤ 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指買方為獲得與進口貨物相關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和其他權利的使用許可而支付的費用。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⑥ 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費用或價值,應當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如果沒有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完稅價格由海關按《完稅價格辦法》規定的方法進行估定。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者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① 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② 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③ 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收。
3.對買賣雙方之間有特殊關系的規定。
買賣雙方之間有特殊關系的,經海關審定其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或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一價格相近,該成交價格海關應當接受:
(1)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2)按照使用倒扣價格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
(3)按照使用計算價格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
海關在使用上述價格做比較時,應當考慮商業水平和進口數量的不同,以及實付或者應付價格的調整規定所列各項目和交易中買賣雙方有無特殊關系造成的費用差異。
4.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如果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關資料,經海關同意,可以選擇倒扣價格方法和計算價格方法的適用次序。
(1)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
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即以與被估的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在海關接受申報進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內)進口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以該方法估定完稅價格時,應使用與該貨物相同商業水平且進口數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但對因運輸距離和運輸方式不同,在成本和其他費用方面產生的差異應當進行調整。在沒有上述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不同商業水平或不同進口數量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但對因商業水平、進口數量、運輸距離和運輸方式不同,在價格、成本和其他費用方面產生的差異應當做出調整。
以該方法估定完稅價格時,應當首先使用同一生產商生產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只有在沒有這一成交價格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產國或地區生產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如果有多個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以最低的成交價格為基礎,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2)倒扣價格方法。
倒扣價格方法即以被估的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按該價格銷售的貨物應當同時符合五個條件,即在被估貨物進口時或大約同時銷售;按照進口時的狀態銷售;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向境內無特殊關系方的銷售。
以該方法估定完稅價格時,下列各項應當扣除:
①該貨物的同等級或同種類貨物,在境內銷售時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②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費、保險費、裝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③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和其他與進口或銷售上述貨物有關的國內稅。
(3)計算價格方法。
計算價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項的總和計算出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有關項為:
①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價值和進行裝配或其他加工的費用;
②與向境內出口銷售同等級或同種類貨物的利潤、一般費用相符的利潤和一般費用;
③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時,應當根據《完稅價格辦法》規定的估價原則,以在境內獲得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但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①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②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③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④以計算價格方法規定的有關各項之外的價值或費用計算的價格;
⑤出口到第三國或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⑥最低限價或武斷虛構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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