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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一)每次收入的確定
有七個應稅所得項目明確規定按次計算征稅
1.勞務報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可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二)費用減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 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 000元。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自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或下次或當年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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